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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老总租127辆车转手卖掉赚巨额利润

时间:2010-05-26 08:58来源:未知 作者:长沙荣天租车 点击:
租出去的车是怎样被“卖”掉的?1.刘女士将本田雅阁租给汽车租赁公司1,每月赚取租金6200元。2.汽车租赁公司1把车转租给汽车租赁公司2。3.汽车租赁公司2把租来的车变相抵押——以“零租金
  

汽车租赁市场有多乱?

租来的127辆车转手就被他“卖”了

狂赚636万元后,这名汽车租赁公司老总被批捕,而车主的车追回难提醒:由于相关法律还是空白,想蹚汽车租赁这潭“浑水”,你得多留点神

  听说出租轿车很挣钱,两三年就能收回成本,刘女士也买了一辆二手本田雅阁轿车,加入了这个行列。

  刘女士没想到的是,她的摇钱树——“本田雅阁轿车”会被租赁公司变相“抵押”了,如今那家公司老板已被批捕,而她的车辆无法追回。

  类似的诈骗案件,在汽车租赁行业屡见不鲜。司法界人士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迟滞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也应从自身做起,严把审核关,从而避免类似案件发生。

  事件

  车主的127辆车,被汽车租赁公司“抵押”赚钱

  2007年10月起,刘女士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车,委托给郑州顺源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顺源公司)代租,月租金6200元。

  每月租金都按时入账,刘女士就一直租了下去。2009年9月,她发现租金已有三个月未入账了,便向租赁公司负责人高经理询问情况。

  “高经理说可能出事了。”刘女士说,顺源公司将车转租给了大河汽车租赁公司(未登记注册),该公司负责人徐宁又将车子“抵押”到外地。

  刘女士说,通过卫星定位,她在郑州郊区发现了车子,一路追了过去,但开车人称车子是租来的,要带走车子需支付四五万元“赎车费”。于是,她报了警。

  2009年12月,郑州市管城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发现徐宁先后与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和个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将127辆汽车分别以10万元、8万元、4万元不等的价格,以“零租金”的形式,抵押至周口西华县和山东东明市等地区进行诈骗活动,收取押金共计636万元。

  同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徐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截至今年4月18日,已追回108辆车,还有19辆未追回,刘女士的车也在其列。

  车主

  遭遇骗局,得掏钱“赎”车

  昨天上午,顺源公司高经理说,大河公司接连遭遇汽车诈骗案,资金链出现断裂,徐宁便从其他公司租来汽车,再以“零租金”的形式“租”给个人。

  “徐宁是我的朋友,他从我们公司租了24辆车。”高经理说,这些车都被徐宁以“零租金”的方式,转租给了别人,每辆收取数万元押金。目前已追回22辆。

  剩下的两辆追不回,高经理称主要原因在车主。他说,徐宁自首后,其家人四处筹钱赎车,并提出他们支付四分之三的赎金,车主支付四分之一,大部分的车主都表示认可,但是刘女士不赞同,故车辆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袁经理说,类似案件,在租赁行业实在太多,警方也是束手无策。租车人给租赁公司支付了押金,要不来押金,人家自然不愿意归还车辆了,“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建议我们自己去‘偷车’。”

  袁经理认为,“偷车”对于租车人来说,确实不公平,但这也是车主取回车辆最快捷、最有效的办法。而且,一旦所租车辆被偷,租车人报案也没用,因为这车辆原本就与他无关。

  调查

  汽车租赁为啥骗局不断?

  想租豪车:只需要出示证件,交几千元押金

  以汽车租赁公司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案件,郑州市检察机关每年都要办理30余起。

  事实上,汽车租赁行业诈骗案频发,与租赁公司把关不严有关。

  昨天中午,商报记者以租车者的身份,先后咨询了5家汽车租赁公司,对方均称只需提供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房产证(或契税证明),多交一个月租金,另交3000元或5000元押金,即可开走除奥迪、奔驰外的中高低档车辆。

  “奥迪、奔驰得配我们的司机,因为这类车太贵,害怕客户磕着碰着。”郑州一家租赁公司负责人说,如果排除这类因素,客户提供同等押金和手续,就可以开走任何车辆。

  办汽车租赁公司:只需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郑州市某租赁公司经理牛先生说,四五年前,开办汽车租赁公司,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今,交通部门已不再管理汽车租赁业务,开办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只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就可以营业了。

  除此之外,一些“黑公司”,也给整个行业的乱局雪上加霜。这些“黑公司”没任何手续,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审核时都不太严谨,一些租车人拿着假身份证、驾驶证等,交几千元押金,就能轻易租到价值十几万元甚至二十几万元的车。

  新密市检察院张胜利说,以往类似案件显示,很多汽车租赁公司长时间不与租车者联系,往往在押金不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才去联系租车人,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充分的作案时间。

  说法

  缺乏监管,不乱才怪

  已于2007年11月14日作废的交通部《汽车租赁业暂行规定》,原本赋予了交通部门管辖汽车租赁行业的权力。

  该规定对汽车租赁业主有严格要求: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而且,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但“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提到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的管理权限。郑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政工科科长李健说,基于此,在《汽车租赁业暂行规定》作废后,交通部门没再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管理,目前注册这类公司只需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即可。

  “解决问题,还要从源头做起。”新密市检察院张胜利说,立法部门尽快制定符合汽车租赁业特点的行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汽车租赁的准入门槛,对租赁汽车的管理、交费、保险、抵押、转让等进行规定,使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建议

  提高租车门槛、公司准入门槛

  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张胜利建议租赁行业严把信用审查关,抬高租车门槛,比如提高租车押金、用高额财产做抵押或请人担保等。签订租车合同前,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租车用途进行全面调查,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

  与此同时,租赁公司也要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车辆去向,如发现有与租车者所述的租车用途、去向、时间不符等可疑情况,应及时采取核实、追踪、报警等有效措施,以减少出租车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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