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借车辆为名,实施合同诈骗。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陆笑镏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伏全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12月的一天,射阳经济开发区双龙居委会无业人员陆笑镏从本县合德镇振阳汽车租赁服务部朱某处租借轿车1辆,后由范某担保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阜宁县的陈某。2008年1月初,朱某向陆笑镏索要车辆时,陆笑镏谎称车辆已租给别人,让朱某另外出租一辆车去换车,朱某遂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交给了陆笑镏。次日,陆笑镏即将该车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范某。后陆笑镏将该轿车退还给了朱某。2008年1月3日,陆笑镏到朱某处谎称别克凯越轿车被其租给他人,让朱某重新出租一辆车给其去换车,朱某又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交给了陆笑镏。次日陆笑镏将该车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阜宁县个体经商户徐某。同年1月的一天,朱某向陆笑镏索要车辆时,陆笑镏仍谎称车辆已租给别人,让朱某再出租一辆车去换车,朱某又将该桑塔纳轿车交给了陆笑镏。至此陆笑镏实施合同诈骗作案3起,骗得轿车3辆,价值人民币140000元。徐伏全明知陆笑镏抵押的轿车是犯罪所得车辆,而接受抵押,予以掩饰、隐瞒。
案发后,被告人陆笑镏亲属已帮助被害人朱某追回了全部被骗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笑镏、徐伏全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陆笑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伏全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接受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