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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酒驾撞伤人 租车公司受连累

时间:2009-02-18 23:29来源:未知 作者:长沙荣天租车 点击:
一男子酒后开着租来的车肇事,因无力赔偿伤者,法院判决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醉酒驾车撞伤人

33岁的王女士在大连某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当中介员,去年6月13日13时许,她乘坐单位的面包车去验房,至青云街附近时,同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王女士面部受伤。 经交警认定,小轿车司机崔某因违反交通信号、酒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女士受伤后,在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一个月。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去年8月份,王女士委托律师将崔某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律师了解到肇事车辆系崔某从我市某汽车出租公司租来的,遂将某汽车出租公司列为被告一并起诉。 法院受理王女士的起诉后,委托大连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面部外伤,不构成伤残,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增加营养,休息3个月,面部整容费3000元。


无力赔偿由租车公司垫付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崔某认可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同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某出租汽车公司却认为,公司同崔某之间形成的是汽车租赁关系,而王女士跟崔某之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公司在将车租赁给崔某时没有任何过错,加之双方在租车合同中约定,如果崔某驾驶租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故王女士起诉汽车出租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王女士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认为,汽车出租公司系肇事汽车车主,对肇事汽车拥有运行利益,加之在汽车管理方面存在过失,缺乏一定的监管措施,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崔某无业,暂时无赔偿能力,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垫付王女士的赔偿请求。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崔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人民币1.7万多元。若肇事司机崔某未及时给付,由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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